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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8-01 来源:提案委员会
      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

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参照全国政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

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量。其中,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的重点提案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4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提案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立案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召开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的重点提案遴选协商会。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推荐1-2件重点提案,作为本党派参与督办的重点提案。省政协各专门委员各推荐1-2件重点提案,作为本专委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提出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

(三)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以省政协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主席领衔督办、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一)以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省政协办公厅会同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督办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由省政协办公厅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相关承办单位。

(二)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办公厅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相关承办单位。

(三)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协商情况以协商专题报告的形式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相关承办单位。

第七条  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视情况以《重要提案摘报》呈报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政协有关领导。对重要提案的批示,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况跟踪督办。

第九条  省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应积极参与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省政协委员要根据统一安排积极参与督办工作,并作为履职考评内容之一。提案委员会应进行督办情况总结,向省政协主席会议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政协湖南省委员会关于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试行办法》废止。

 

                                                            政协湖南省委员会

                                                              201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