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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 十一届省政协第12次常委会议书面发言观点摘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5-07-09 来源:湘声报 姚依农

   胡望宇(省政协常委、湖南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有几点建议:

  首先,我认为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创建测评体系和考评目标,进一步完善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其次,在基础教育和大学中开设法治教育公共课,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三,建立“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省委法治办、省司法厅尽快起草一个实施意见,最好以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下发,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由“软任务”向“硬约束”转变。第四,建立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切实强化媒体开展法治公益宣传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胡彬彬(省政协常委、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湖南可率先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在国家尚未出台有效的、完整的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之前,我省应根据我省传统村落保护的实际情况,率先制定出台“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从目前法律所界定的保护对象与内容来看,我们重视了有形的建筑保护,却忽略了无形的文化保护。实际上,传统村落的建筑文化,只是传统村落文化当中以“固态”形式呈现出文化的某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因此,对我省传统村落中的活态文化的保护,更应引起立法保护的重视而不是忽略不计。

    雷鸣强(省政协常委、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加快制定湖南非遗保护条例 

  我们认为,湖南省必须加紧贯彻落实非遗法的实施,加快推进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

  我建议,完善立法论证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贯穿到非遗保护立法全过程;引导民主参与,从立法源头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要重点吸取非遗专家学者、非遗项目传承人、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所列条款应该都是结合湖南实际的创新条款或对上位法作深化、延伸、补充的条款。

    袁爱平(省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严厉打击个人隐私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我建议,我省尽快出台个人隐私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严厉打击个人隐私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隐私保护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重点场所及居民小区在用的电梯中张贴相关宣传材料,利用电视台、商业广场电子屏等媒介播放宣传片和安全警句;全面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技术。

    李云才(省政协常委、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打造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从宏观层面来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是国际形势大势所趋、也是我省建设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必然举措。目前,我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还存在碳排意识不强、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和平台缺位、行政执法机制不畅、公众知情与公众参与难以保障等问题,建议从制度设计、平台搭建、规范运行(如公众知情和参与)、保障措施、监督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对碳排放交易依法进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王义高(省政协委员、省经济地理研究所副所长) 

     

    “互联网+出租车”打破行业垄断 

  从十届省政协至今,我长期关注出租车运营,提出了多份提案,建议去除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让出租车驾驶员个体依法运营。

  如今,一种新的出租车运营模式诞生,这就是美国Uber(优步,又称滴滴打车),一个典型的“互联网+出租车”的颠覆型模式。我们可以判定,交通领域的经济范式正在演变,现在是我们思考如何去除一切阻碍市场效率的垄断法律法规的时候了。我们的立法和行政管理需要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只能死路一条。

    傅军(省政协委员、湘潭市司法局局长) 

     

    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目前,我省已经构建了省、市、县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但并未形成常效、规范的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

  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使配备运用法律顾问成为各级政府的行动自觉。同时,形成完善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决策参与机制、培养选拔机制、监督考评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并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成效纳入到各级各部门绩效考核和综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使其真正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

    傅军(省政协委员、湘潭市司法局局长) 

     

    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当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需要我们通过转变观念和创新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来实现。

  首先,我认为在立法上亟待将弱势群体的概念法制化。要制订一部弱势群体法,来保障弱势群体人群的权利。其次,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第三,在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法律援助队伍的同时,要加大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阳红光(省政协委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有效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尽管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终结工作仍存在不小差距。

  我建议,各级政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精神,把依法办结、程序穷尽、当事人仍反复缠访缠诉的案件及时纳入终结工作视线,促使上访人回归正常生产生活。完善运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增加省、市、县三级司法救助配套资金,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缩短拨付时间,细化救助对象的选择标准和救助额度标准。并切实落实终结后工作责任,依法严肃处理违法上访。

    胡肖华(省政协常委、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制评估体系推进法治湖南 

  法治湖南建设成效如何,湖南人民是否满意,需要一把客观的“标尺”来衡量。因此,以评估为抓手,编制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借鉴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法治湖南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应确定为三级评估指标体系。明确5个一级评估指标(评估领域),以《法治湖南建设方案》为基础,在上述每个评估领域各选择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形成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恪守公正原则,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执政的二级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何清湖(省政协常委、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校长) 

     

    尽快出台中医药法 

  通过前期大量的调研工作,我们发现,目前中医药的发展主要存在相对独立的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还未建立;继承能力不足,对中医药发展规律性总结不够,缺少顶层设计;治理主体单一,行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我建议从提出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推动中医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湖南省中医条例》;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制度,研究各级政府有关中医药工作事权划分,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和责任,建立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等。

    谢树林(省政协常委、长沙市政协原主席) 

     

    发挥村规民约对社会治理的作用 

  作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村规民约在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村规民约是村级法制建设的有益补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方面法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农村的社会法律建设依然存在不足。因此,广大农村迫切需要一些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方式和载体,它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从而应运而生,并且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通过长期的实践,不断将村规民约的具体要求内化为自身行动。

    刘革安(省政协常委、省总工会党组书记) 

     

    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目前,劳务派遣仍存在诸多问题,今年省政协全会上,工会界委员聚焦劳务派遣工缺乏职业归属感、同工难同酬、假“外包”真“派遣”等方面,提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

  要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严控派遣公司的设立,逐步收紧行政许可,推动实力强、业务规范的派遣公司存续发展。二是明确界定辅助性岗位,努力推动修改法律法规。三是规范姓“公”的劳务派遣。推动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规定,加强规范和限制。四是加大劳务派遣执法力度。

    姚如男(省政协委员、民盟永州市委副主委) 

     

    制定自驾游行业标准体系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自驾游成旅游新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而市场管理滞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自驾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议严格设立自驾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制定行业标准体系。对经营自驾游业务的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对企业法人的经验、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建立自驾游领队考核制和年审制,实行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出台《自驾游基地标准》、《自驾游操作规范》等行业规章制度,从源头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还要出台地方性的自驾游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王会龙(省政协委员、省环保厅副厅长) 

     

    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推进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下步我们将继续抓好新《环保法》宣传工作,在去年办班培训、巡回讲座等基础上,大力开展新《环保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和埠外宣传;认真落实“一规定一办法”,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大格局;把工作重心、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上来,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所有的排污主体定期进行规范化执法检查。

    李定明(省政协委员、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提升法律顾问制度覆盖率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我省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制,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制度的覆盖率,推动法治湖南建设。

  要进一步落实《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选聘优秀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办法》和《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加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别是县市区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力度。在政府和大企业中分设常设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聘请社会声誉好、经验丰富和富有公益心的资深律师担任,负责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专项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杨翔(省政协常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运用地方立法权推进司法改革 

  目前,有关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地方自主推进两个区域已经基本理清。一些省市区进行了法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管辖法院的设立、主审法官与合议庭负责制等试点。

  改革要进一步推行,我建议,利用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行政案件和其它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在其他市州确定一个基层法院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和其他跨区域民商事案件;在我省切实落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争取运用地方立法权,为司法改革和司法权严格依法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李德文(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会长)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防范冤假错案 

  近年来,一些刑事冤假错案在社会引起了极大的伤痛反思。我认为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冤假错案防范的意见的某些精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防范冤假错案,把它法定化、制度化。

  我认为,必须确立以庭审为中心的绝对司法职能,这是遵循司法规律的普遍性的做法;在庭审诉辩之前,形成从侦查到侦查监督的制约机制,以抗辩式方式确定证据的采信;改变司法理念,发挥制度化的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特殊作用。

    陈曼琪(省政协委员、香港陈曼琪律师行资深合伙人) 

     

    提升湖南涉外律师力量 

  湖南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的是面向世界的优势,需要的是强化湖南省涉外法律服务支持及配套。湖南现在极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使湖南企业及湖南省涉外律师团队了解、识认及善于运行国际法律与国际接轨。

  我建议,通过湖南省律师协会及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的共同协作平台,作双边的交流,如两地律协网站通过互相连结,甚至两地联合组成省外及国外探访交流团,向省外及国外介绍湖南的法律、法治环境及律师。加强发展及推广涉外商业纠纷的仲裁服务,参考其他省份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委聘香港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工程师、会计师等)加入长沙仲裁委员会作涉外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