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杨峥嵘
我作为一名法学工作者,多次有幸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社区矫正法制研讨和法条起草活动,这次又有机会参加省政协组织的比较深入全面的调研,使我很受教益。我借此汇报几点个人意见,供参考:
一、省政协“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我省社会治理水平”的调研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社区矫正是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发展较快、效果较好,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党中央越来越重视,但是任务还很繁重。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2011年和2012年列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然而其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备。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和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今年4月,习总书记专门强调:“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特别是将要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说,省政协的这项工作抓到了要点,意义重大。
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后劲明显不足,与外省相比差距不小
湖南人有血性,有上进心,湖南的各项工作从来不甘落后。我省数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于此,由于领导重视和相关部门努力以及社会支持,其特色发展、机制创新和工作实效,在全国是出经验、富有影响力的。比如全国社区矫正首次立法起草征求意见会和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交流大会都在我省召开,并且我省在会上作主要经验介绍,在受到国家司法部表彰的社区矫正先进单位和个人中,我省经常占较高比例,等等,都是有力的标志性成果。
但是,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压力很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犯罪现象凸显,社区服刑人数快速增加,而且还会继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量越来越大。比如我省在册社区服刑人数由2012的1万余人增加到了2013年的3.5万余人。
二是经济转型、社会复杂,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的难度日趋加大。人不好管、话不好说、事情不好办已经是普遍现象。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条件欠缺,工作推进艰难。比如专门的机构、协调的机制、有效的执法、专业的服务、必要的财力物力、责任明确的分工、总揽全局的措施等,虽然做了一定努力,但与周边兄弟省市相比差距不小,与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足。
四是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认识不高,社区矫正合力不强。比如,许多干部和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是我国现代的一项新型的刑法处罚执行制度,是一项没有铁门的监狱法律制度,是一项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的法律制度,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人文关怀以及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是片面、简单、不注重法律制度意识,甚至错误地把社区矫正理解为一项社区的工作、社区的管理工作、社区的帮扶工作。以致影响社区矫正适用应有法律手段和工作方法。这个问题,一定要下大力气解决好,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和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的形象不扬、力量缺乏、力度不硬以及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顺。比如,现在暂定的乡镇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首先是其形不定、其名不正、其言不顺;其次是“一人所”居多;再次是经费奇缺,办公条件不好。如此情况下要求社区矫正的量和质,多么为难。
为解决现实困难较多、基础实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的突出问题,为保持我省现有优势不减、力求更加上进,希望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个部门更加重视和增强工作力度,尤其重视和加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具根本作用的制度化建设,达到“做事有个好制度、依照制度办好事”的目的。
三、建议在国家社区矫正法尚未颁布的现在,尽快确立我省社区矫正制度化建设的统领要求和制度,有效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建设
1、参照现有司法部送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内容,总结自身经验并借鉴外地经验,定位于服务当前、着眼未来一段时间,从可行性、可操作性、实效性出发,由省委省政府发布一个强有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我省该项工作的刚性任务和具体要求。
2、成立一个由省级领导实质挂帅、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班子或者联席会议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有效研究解决全省重大的工作问题。同时确立市、县、乡的同类领导班子或者联席会议平台,建立工作机制。
3、组织全省政法司法各家,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的一揽子协调配合与方法创新的制度性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在业务牵头的基础上,由政法委负责协调配合和制度适用的监督落实及考评,并且负责解决其中的工作困难。
4、在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局,统一全省的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工作,并且赋予其充分的工作职责。包括社区矫正的评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监管、训诫、评比、奖励、减刑建议、收监建议、脱管处理、追逃、居住地变更审核、与公检法工作衔接、法律文书的出具与适用等完整执法工作。同时,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村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形成省、市、县、乡、村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
5、切实建设社区矫正管理队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服务队伍的“三支队伍”。一是将我省剩有的司法警察编制调整充实到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二是从司法行政管理队伍挤出一点安排到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三是由政府购买服务解决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者劳务报酬问题,可以考虑实行以服刑人员在册人数和社工以奖代补的办法以及分级负担的方式。
6、争取探索确定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警衔身份、警械装备和人员待遇问题。
7、探索对社区矫正裁判和决定的扩展实施,充分提升社区矫正的特殊价值。比如,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员,不关押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一)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二)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三)过失犯罪的;(四)犯罪时属老、病、残、孕的;(五)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六)其他符合适用非监禁条件的。
8、建立对社区矫正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立功和嘉奖、表彰的制度。
9、积极总结实践经验,为国家的社区矫正法提供参考和为我省的社区矫正铺设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