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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加强法检公司协调配合 全面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8-26 来源: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常委、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印仕柏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一项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系统工程。该项工作涉及法、检、公、司不同的环节、不同的职能,既相对独立,又环环相扣,既要各部门各司其职,更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工是为了明确责任,配合是为了提高效率,制约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其目的是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我省试行社区矫正以来,政法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等部门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为全面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各单位在协调配合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协调配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化建设整体比较滞后,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推进的瓶颈。目前,各市州建立的罪犯监控网络,仅运用定位的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但软件、运营商不统一,功能落后,漏洞较多,加上由于信号覆盖面不全和对“人机分离”现象应对不力等原因,部分地区的定位监管流于形式。由于公检法司没有共享的信息平台,信息不能互通,各部门各自为阵的情况比较突出,整体推进的情况不明,整体效能发挥不好。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违规、违法、犯罪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机关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监外执行罪犯在违反法院禁令或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司法所无法及时掌握情况,从而无法及时建议收监执行。另一方面,某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之后,管辖法院无从掌握其是否有前科及其刑罚执行情况,导致判决中出现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又被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判处缓刑等错判、漏判问题,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各机关之间定期或临时核对数据、基层人盯人的监管方式,将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浪费在大量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上,导致出现这样一种状态:配合就是“跑腿”,协调就是“动嘴”,省级的工作就是点数,基层工作就是找人,工作徘徊在核对底数、防止“脱漏管”的“监管”层级,没有很好实现 “矫治”的目标。 

  (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适用衔接不顺一是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认识分歧大。《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决定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除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外都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而最高司法机关只规定公、检、法、监狱需要调查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因而在实际操作上决定和提请机关有时不予委托。二是委托机关的委托时限不合理。按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接到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文书邮寄在途,普遍存在在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函时,案件往往即将裁决或者已经裁决,社会调查评估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三是操作不规范。根据规定,裁决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未采信的,应在裁决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函告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作出说明。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委托机关并未向接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函告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甚至出现委托调查评估案卷由被调查人或者其家属转递给司法行政机关,被调查人拿《调查评估报告》找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和司法局要求盖章的现象,导致调查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和参考价值大打折扣。 

  (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衔接有脱节。一是未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当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区域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但有关部门未核实被告人和罪犯的居住地,而将法律文书寄送至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导致发生漏管。二是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附社区矫正文书交接(移交)通知书。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文书交付时出现信息不准确、送达不及时、文书不齐全等情况。其中缺少《执行通知书》,有的法院仍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寄送公安机关执行,也有部分案件在法定上诉期内法律文书还未生效就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的现象。三是审定保外就医罪犯保证人资格未按规定征求意见。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审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时,应当征求罪犯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未落实。四是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拒收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过程中,个别社区矫正机构以决定机关未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或者未采信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为由,拒绝接收裁决生效的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现象在交接监狱保外就医罪犯时比较突出。 

  (四)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衔接有“四难”。一是对提请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难。《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公安机关未采纳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导致部分罪犯在得到收监消息后脱逃,收监执行成为一纸空文,也造成后续工作难度和执行成本大幅增加。二是上网追逃难。对于交付执行后拒不报到或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其下落不明需要追捕,但公安机关目前网上追逃的对象,只局限于在逃的刑事拘留、逮捕对象,不包括重新收监人员,致使在逃的应收监人员无法上网追逃,公安部刑侦局规定上网追逃必须具有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因此仅凭人民法院的裁(决)定无法请求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省检察院经多次协调,仍然未能解决实质问题。三是异地法院裁判、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难。其应在居住地收监执行,还是在原裁判、决定法院所在地收监执行未明确,实践中有种种争议。省检察院经与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协商,达成“由居住地收监执行”的认识,但缺乏普遍执行力。是送监执行难。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及时交付执行监禁刑罚。由于司法行政部门无司法警察权限, 没有强制押解职能,也未配备此类押送罪犯应当使用警械具、警用囚车装备,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支持,对收监执行罪犯的押送交付难以执行。需公安机关对收监执行罪犯的押送交付工作加大支持力度。 

  (五)“脱漏管”综治考评工作未发挥应有的督促引导作用,地方“土政策”与明规则之间的博弈始终存在。为有效监管监外执行罪犯,防止脱管、漏管,省委政法委将此项工作纳入综治考评,但各地党委为了不使综治考核分数流失,实行“哪里扣了分,就扣考核单位分”的土政策,将板子打到负责考核的检察机关身上,不能起到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职的作用,综治考评的结果与实际工作状况差距较大。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合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工作量会显著增加,其与配备的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会越显突出。向信息化要战斗力,要警力,要效率至为紧要。因此必须统一思想,统筹方案,下决心下大力气解决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的问题,将占用司法资源最多的简单重复劳动交给信息化去处理,促进“人工管控”向信息化“智能管控”迈进,从根本上解决提请、决定、交付、监管、变更、教育矫治各环节脱节的问题,最终实现工作重心由“管控”向“矫治”的质变。建议由司法厅牵头,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2012年底,我省公安机关将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刑罚执行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全部移交完毕(除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罪犯)并实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不仅要承担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任务,还要担负起社区矫正的责任。这不仅是工作任务的增加而且是工作内容质的转变。但在接受这项工作之时,各地的准备工作普遍不够到位:思想准备不足,人、财、技术、场所准备不足,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准备不足。从调研的情况看,很多基层公检法司开展这项工作困难很大。这些根本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自身的努力与相互间的大力配合,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议在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或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检、法、司各家就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如社会调查评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接受、收监执行等困难障碍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形成一揽子的或分阶段的解决方案。 

  (三)建立健全责权明确,配合有力,操作性强,责任刚性的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鉴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法、检、公、司各家应当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司改的全局工作来推进。明确责任领导和领导责任,确定责任部门和部门责任,落实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加大考核力度,与绩效挂钩,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领导、部门和责任人述职的内容。司法厅应对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已达成共识确有成效的做法予以巩固,对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差异的进行修改完善,增强操作性和责任刚性,把部门意见提升为党委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下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责任。建议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就相关问题共同发文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