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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关于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保障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8-26 来源: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政协委员、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道龙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于20089月在“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无经验”的情况下试点启动,目前已在全省全面推开。6年来,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省人大、省政协的大力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工作任务落实较好,工作成效初步显现。但因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法律制度不全,工作机构、经费保障不够,加之领导重视程度、社会参与不够等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和问题。这次有幸同省政协领导参与调研,下面,结合这次调研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如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问题作个发言。 

  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保障建设情况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渐建立。据调查,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各地逐渐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均内设了社区矫正机构。经省编办批复同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已加挂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长沙等7个市(州)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加挂了市(州)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衡东县等22个县(市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局(中心)。 

  (二)工作队伍逐渐形成。目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在编在岗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省本级8人、市州48人、县市区443人,绝大部分司法所没有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省现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40人,社会志愿者近万人。为了缓解社区矫正执法力量不足的难题,省、市社区矫正机构还从省直和市(州)监狱、强制戒毒所抽调了37名警察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经费保障初步建立201312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财行〔201372号),要求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保障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保障体系建设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机构不健全。目前,虽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社区矫正机构,但全省除了衡东等个别县以外,省本级、市(州)和绝大部分县(市区)均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另外,还有23个经济开发区、风景区等未设立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资格缺失。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尚不健全。 

  (二)工作队伍力量薄弱。据统计,从201112月至20143月两年多时间里,全省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由1万余人增加到了3.5万余人,而县以上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人数仅增加了100余人。目前,省、市(州)、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偏少,部分县(市区)还存在挤占、挪用司法所编制的现象,全省2410个司法所中,有12571人所、62个无人所,占到52%,平均每所编制为1.76个,还有651个司法所未进行收编直管。司法所的人员编制更是严重不足,绝大部分司法所没有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加之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人少事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力不从心。据调查了解,道县寿雁司法所监管17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工作人员仅有1人。加上目前没有建立一支具备强制手段的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使社区矫正监管有时无能为力,无可奈何。此外,社区矫正社工队伍是社区矫正的一支重要工作力量,但我省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尚未起步,现有的140余名社区矫正社工均是各县(市区)出于工作需要自行招录,素质参差不齐。尽管省政府今年出台文件将社区矫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试点,但承载主体缺失,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三)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虽然2013年湘财行[2013]72号文件要求县财政按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这个数额与当初调研论证的实际支出2500元标准的差距较大。从各地的情况来看,60%以上的县(市区)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社区矫正经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还有少数县(市区)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于经费保障不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了社区工作的开展。 

  (四)基础设施薄弱,装备缺乏。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原本相对薄弱,承担社区矫正职能后,办公及业务用房更加紧张,大部分司法所没有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入矫宣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的场所,部分地处偏远山区的司法所,由于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社区矫正日常走访难以开展。据调查,目前我省除衡东县、长沙市天心区等22个县(市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均未设立社区矫正场所。全省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普遍缺少必要的社区矫正执法装备。 

  三、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保障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目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和推进阶段,机构、队伍、经费、场所等相关的基础保障尚未建立健全,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尚未发育成熟,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工作中存在并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还不少,因此建议: 

  一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即在省、市、县级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加挂社区矫正执法总队、支队、大队的牌子,以体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与一般行政内设机构相区别。乡镇一级在司法所加挂社区矫正工作站牌子。尚未设立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的经济开发区、国有省属大中型企业等区域,采取行政区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县(市区)司法局及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管理,切实解决目前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等社区矫正工作无人管的现状。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根据《社区矫正法(草案)》,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可以借鉴湖北省的做法,在条件成熟的市州进行社区矫正警察队伍试点工作;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和调剂部分行政编制充实社区矫正队伍;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剩余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分配到省、市、县社区矫正机构;对全省司法所被挤占、挪用的司法行政政法专项编制全面清理,尽快收编直管等,采取多种途径充实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力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省政府部署的在社区矫正领域进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社区服刑人员5%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社工,充实到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义工组织的沟通协作,广泛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加强基层设施建设和工作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湘财行[2013]72号文件要求,按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完善动态增长机制,逐步实现2500//年的标准。要加大省级财政的投入力度,建议由省财政拿出7200万元设立社区矫正场所和装备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按50%比例对48个国贫省贫县和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县予以扶持(每个县市区社区矫正场所建设资金约300万元);同时对国贫省贫县和武陵山片区扶贫攻坚县社区矫正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每年按50%比例予以扶持;适当增加省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建议将社区矫正场所建设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省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利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成集食宿、培训、教育、帮扶、监控、心理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场所);在社区服刑人员300人以上、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社区矫正场所。各地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清理的办公用房和闲置场所,调剂解决社区矫正场所建设问题。各县市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依托企业等社会资源,建立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或者过渡性安置基地。要尽快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运用手机定位、GPS定位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的实效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工作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