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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湘声报20190712头版:持续十年追踪建言,政策给力再度升级 湖南流域生态补偿全面铺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9-07-12 来源:湘声报

□ 湘声报记者 陈彬   通讯员 吴媚

  “污水往下流,何必我发愁。”这种阻碍江河保护和治理的心态,如今得改成“污水往下流,我要愁一愁”了。

  近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水利厅联合下发《湖南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在湘江、资水、沅水、澧水(以下简称“四水”)干流和重要的一、二级支流,以及洞庭湖流域的汨罗江和新墙河、珠江流域的武水流域,建立水质水量奖罚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机制。这意味着湖南流域生态补偿开始全面铺开。

  “实属不易。”得知这一消息后,多名省政协委员深感欣慰。自2009年开始,10年间,围绕流域生态补偿体制机制的建立,湖南各级政协组织和四级委员积极履职,奔走呼吁。

  在省政协人资环委主任李壮丽看来,开展流域生态补偿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和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十年建言生态补偿 

  从2009年起,省政协就开始关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当年,省政协人资环委就“创新湘江流域管理,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开展调研,提出了成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出台湘江流域管理条例、推行湘江流域生态补偿等建议。

  对这份找准了症结、建议可行的调研报告,时任省长周强非常重视,要求对该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012年9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关于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湘江流域上下游水体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和补偿机制”。

  一年后,省政府将“湘江保护与治理”定为“一号重点工程”,滚动实施3个“三年行动计划”。围绕这一决策,省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奔赴湘江沿岸6市展开调研,并召开“加快推进湘江保护与治理”专题协商会。

  出席会议的时任省长杜家毫,充分肯定了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在湘江保护与治理上所做的工作,要求“湘江保护工作既要打持久战,又要打攻坚战,要做到持之以恒,扎实向前推进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和推动下,湖南逐步在湘江干流和一级支流13个跨市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为湘江流域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2015年4月,省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联合出台《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范围为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蒸水、涟水、潇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市和县市区,包括永州、郴州等8市及35个县市区。

  推动补偿覆盖四水流域 

  在《暂行办法》出台8个月后,湘江流域生态补偿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15年12月,省财政厅下达2014年度湘江流域水质水量生态补偿奖罚资金,奖罚资金总额达6497万元,其中处罚扣缴资金3500万元、奖励资金2997万元。

  尽管如此,《暂行办法》还有诸多不足,如存在规制效力级别不高、内容待修改完善等问题。为此,2018年1月,省政协人资环委又提交了《加快构建我省“四水”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集体提案。

  针对四水的生态现状、上下游利益关系的差别,提案建议,合理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各方权责利关系;处理好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的关系,综合考虑上中下游的利益诉求,确保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合理性。

  作为该提案的主办方,省财政厅高度重视。两个月后,传来好消息:有关湖南省流域生态补偿的暂行办法已拟定,实施范围涵盖四水,考核、补偿对象基本覆盖全省县市区。

  值得一提的是,省财政厅等部门办理该提案时,还推动湖南省与重庆市签订了《酉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只要重庆出境水质达标,下游的湖南就补偿重庆;如果不达标,重庆就补偿湖南。

  跟踪横向补偿机制落地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一定要科学合理,要考虑四水的生态现状、上下游利益关系的差别……”在参加有关调研或座谈会时,刘怀德等多名省政协委员提出建议。

  湘声报记者发现,在水质水量奖罚机制上,《方案》规定,根据河流等级、流经区县数量、是否为上游或贫困县确定各市州、县市区的基本奖罚系数,对贫困及四水上游县(市)予以适当倾斜(不重复),奖罚标准提高20%。该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

  对于已签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上游市州、县市区,不执行水质恶化处罚,根据协议向下游履行补偿义务。

  《方案》明确,当跨界断面水质达到I类,或跨界断面水质较上年年度水质类别提升的月份,由断面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跨界断面水质较上年年度水质类别下降,或因上游原因引发污染事件的月份,由断面上游市县补偿下游市县。补偿金按月核算,按年结算。市州间按每月80万元、区县间按每月20万元的标准相互进行补偿。

  为了使横向补偿机制全面铺开,《方案》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来推动。

  自方案发布一年内,建立且签订3年补偿协议的市州、县市区,省级给予奖励。市州就“四水”、耒水干流签订协议的,每个奖励800万元。县市区就纳入水质水量考核清单的河流签订协议的,每个奖励200万元。

  对未签订协议的,除客观原因难以建立机制的外,从2020年7月起,省级按市州80万元/月、财政省直管县(市)20万元/月的标准,收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在省对下转移支付中按年清算,直至建立机制后停止收取;次年4月底前,仍未缴纳上年度补偿金的市州、县市区,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提请省政府批准在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并将补偿标准相应提高10%。

  《方案》还规定,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市州、县,视情节扣减当年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到2020年,要实现85%以上市州、60%以上区县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让流域生态补偿成为保护与治理湖南江河的重要抓手,接下来还要一跟到底,跟踪《方案》的落地与执行。”多名省政协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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