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限制和监督权力,是社会一直在讨论的热门话题。请问,应当如何看待“权力”?它是不是要像“狮子老虎”一样,必须关在笼子里,才不至于出来为所欲为,造成社会伤害?
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简单来说,权力是指纵向服从关系中的一种影响力和支配力。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力与职责是同一问题,权力也具有义务和责任的性质,行使权力即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力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存在于个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方面,一个人如果具有专长,或得到别人的信任,或具有某种个人魅力,他或她就会影响他人并得到他人的服从。但另一方面,说某个人具有权力的同时,还必须指明他或她对谁具有权力。一个人能够影响和制约他人,往往是通过操纵对后者来说非常重要的奖励或惩罚来实现的。
不过,人类社会还可以区分为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这两个社会集团之间存在的特殊权力关系,我们一般把它称之为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在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行使。而之所以称之为公共权力,是因为政治权力同时具有公共性特征,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这就意味着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不应代表某一党派或某一特定群体的利益,而要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超然性权力。超然性政治权力的行使,应着眼于社会中全局性的事务,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基本问题。
但现实中的政治权力真的能够永远忠诚并服务于公共利益吗?答案常常是否定的。这根源于政治权力的另一个特性,即公共权力必然由特定人群占有和行使,由此也就会造成公共权力容易被个人左右并为特殊人群服务,为个别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直至侵害他人自由甚至多数人的利益。正是出于这种担心,政府邪恶与权力滥用成了西方学术界一个长盛不衰的观点。大卫?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斯宾塞、塞西尔、弗里德曼等人都把政府看作是不得已而建立的祸害。孟德斯鸠则明确表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进一步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些信念一直延续下来,影响到后世一个又一个的政府不干预理论。
到这里,我们对权力应该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第一,权力是必要的。没有必要把权力视为“洪水猛兽”或“狮子老虎”。事实上,人类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权力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调整人际纠纷、促成组织合作、形成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人类社会如果缺失有效行使的权力,就会家国不宁。
第二,权力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的良好治理既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也需要富有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的企业,还需要讲求奉献与互助的“第三部门”。人们的社会生活既需要服从权威,也需要公平交易、平等互信、团结友爱。传统的官本位社会正是因为把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简化为权力关系,使权力上升为社会主导性价值追求而遭到了摒弃。
第三,权力是需要防范的。在现实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经常发生亵渎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无疑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就成为合理运用权力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在完善和保证政治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制约机制,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克服随时可能出现的不合理运用权力的现象。
实际上,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政治权力中,行政权力是积极性、主动性最强的权力,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干涉人们自由和利益的潜在危险也最大。因此,防范政治权力的重点就在于防范行政权力,通常的做法是建立行政权力的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机制。
行政权力自身约束机制的建立,即行政权力主体自身所具有的防范措施和制度等,主要包括利益调节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行政道德规范。行政权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同样是一个复杂体系,首先要做的事就是进行合理的权力分工,通过分工建立起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机制,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是西方社会制约行政权力的一个有效办法。其次,外部监督还需建立起行政客体对行政权力主体的约束机制,如政党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监督绝不是干涉行政权力的正常运行和行使,更不是越俎代庖,而是要保证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最后,还要建立起对滥用权力者的处罚制度。没有必要的处罚制度和有效的措施追究滥用权力者的责任,就会产生对制度和权威的蔑视效应,法律抵抗非正义的力量也会因此削弱,权力滥用现象可能会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