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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第0006号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制度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7-23 来源:提案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制度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民盟湖南省委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一批批国家级、省级与市级的重大项目纷纷落户开工,征地拆迁便成为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头等大事。征地拆迁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也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集中表现为政府与被征者之间在补偿问题上的冲突。政府关注的是要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成本谈成交易,而民众关心的是失地的补偿水平与其后的各类保障。因为双方共同关注的点就是价格,价格之争就成为征地拆中的显性矛盾。
  为此,民盟湖南省委深入长沙、衡阳、湘潭、娄底等地,对涉及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多个重点项目中的城市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成本问题进行为期大半年的实地调研。
  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上都在不断地探索解决的方法与路径,使之更加符合民众的利益。
  但是,我们仍然看到,征地拆迁中政府与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价格之争背后包含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土地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费标准的制定未充分考虑市场规律
  一是现行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这是调研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虽然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一再调整,但补偿水平仍然明显低于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的幅度,这既加大了一线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民众的利益。
  二是土地补偿中的产值和倍数没有确定的原则,体现不出地区差异,且调研中的数据来源差距大,农民报价、统计年报和专业测算各不相同。如我省某市城区的经济情况要好于其经济开发区,城区的土地补偿费理应高于经济开发区,但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
  2、拆迁补偿政策混乱,标准不一
  一是同一区位的不同项目征地拆迁成本补偿标准不统一。其中尤以安置人口的确定最为困难,出现了“同一区位土地征地补偿费标准因项目不同而不同”,“同一项目后期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前期”等现象。
  二是政策延续性差。全省各地区的拆迁补偿办法都是临时上报,省发改委批准,人为因素强,更换频繁,没有规律。每个城市统一的政策标准在各项目的实际操作中并未履行其约束职能。
  三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增长混乱,无固定增长模式,缺乏统一的标准依据。
  3、与征地拆迁高度关联的保障措施缺乏保障
  一是既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在具体实施中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与项目配套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以农民自缴部分未缴为由,一直放在地方财政局而未转移到社会保障局,这部分资金长久以往其安全性堪忧。
  二是重拆迁轻安置。补偿资金未到位、安置点未落妥、安置保障协议未协调的情况下,拆迁先行,安置严重滞后。有地方反映项目建成后倒闭了,安置却还没有完成的情况。这是导致拆迁矛盾冲突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4、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不明确
  地方政府在征用、出让或交易土地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对所征用土地的占有、处置和收益权,这些本应该只有农村集体和农民才可以行使的权利被政府使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缺位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将村委会推到它是政府的代理人、集体财产法定代理人及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三位一体的冲突角色使村委会无法有效保障农民财产和利益,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成本并产生各种社会问题。
  5、公共利益界定范围模糊
  我国法律对征地与拆迁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片面的理解,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随意征收土地的借口,各种所谓的“工业园区”、“农业生态园”等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大量地占用农用地就在模糊的“公共利益”上发生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因此,我们建议:
  1、全省统一政策,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首先,要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个目标,尽快出台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根据土地级差原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物价上涨等因素,制定一个补偿的指标体系。第二,对于农村土地的征用,在现有土地制度下,首先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的最低保障价格,再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实力进行调整。第三,着力建立能够随经济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补偿标准周期性调整机制。
  2、要把安置作为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于安置既要完善工作机制,更要完善保障机制
  工作机制是对征地拆迁工作程序的要求,而保障机制是对被拆迁者利益的保护。首先要尽快清理已经失地的农民社保资金数额,将其转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以便规范管理和保证资金安全。并在规范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后,着手研究养老保险的保障适度性问题,以便农民得到基本充足的保障。第二,制定征地拆迁中的安置工作程序与规则,具体到安置资金的到位标准、安置点布置、安置房户型的决定等,做到安置工作达标后方能进行拆迁。第三,建立征地拆迁安置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消除政府与被拆迁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3、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建议政府下决心明确集体土地产权,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农民土地产权、物化承包经营权,从而有利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议从法规上严格限定农村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以约束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用权。对于其他非公益性工业或商业征用,政府必须退出原有农地征用的利益格局,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以平等地位,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自由磋商,有偿交易。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使农民分享发展和改革带来的收益,缓解失地农民对未来的焦虑感。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政府应转变征地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实现其为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服务职能和履行审批职责,达到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目的。

  

承办单位:
分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