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成立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即国资委),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目前,全省除金融企业以外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到4328.8亿元,省国资委25户监管企业资产总额2987.8亿元,省属非国资委监管的227户企业资产总额1341亿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尚有约三分之一游离于国资监管机构之外,这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建议,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理顺和完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壮大我省国有经济。
一、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我们应厘清部门权限,健全部门职责体系,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管好应管的事,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二是建设法治湖南的要求。《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提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法治湖南、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三是政府部门出台公平政策的要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直接管理企业,不可避免的会给予下属企业行政保护,形成一定的行政壁垒,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各企业适用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将不尽相同,挤压民营企业的政策空间,不利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公正的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同时,由于管理主体不一致,各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各自为政,可能建立各自独立的管理体系和评价标准,不利于建立行之有效、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无法从政策制度上对国有资产“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是加快实现“四化两型”的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主体分散,会给企业之间的重组整合造成较大困难,形成较大阻力,无法发挥我省国有企业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优化,不利于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我们应努力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按照“主业相同、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优势互补”以及“出资人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国有资本向重点产业、优势行业和骨干企业集中,做强做大省属国有企业,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更好地推进“四化两型”建设。
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政府部门办企业,可能会将下属企业作为“小金库”、“取款机”,形成一定的腐败隐患。2012年初,中央巡视组巡视我省后,也提出了“省直部分厅局办企业的情况比较突出,存在滋生腐败隐患的问题”,并要求我省切实加以整改。因此,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会铲除腐败土壤,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廉政氛围。
六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将无法建立完善的国资监管体系,也无法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企业“三重一大”等行为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管,企业在投资、担保、采购、资产(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中可能出现不规范甚至违法操作,滋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我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工作建议
这方面,省外及我省部分市州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湖北、山东等省通过省人大立法方式,明确由一个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没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我省长沙市、郴州市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对全部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部门、机构只负责做好行政管理以及行业管理工作。借鉴省外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建议:
(一)启动立法程序。借鉴有关省市的成功经验,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主体,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制度化、法制化。
(二)出台相关文件。现阶段,省委、省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三统一分”的工作要求,即:统一授权,明确国资监管机构为省属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资人;统一制度,实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统一覆盖。统一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到位;分清权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明确责任部门。省委、省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工作,并明确省国资委为牵头单位,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开展摸底调查。牵头责任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全省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摸清家底,便于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制定明确时间表。明确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工作的时间要求和目标任务,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各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每阶段的工作任务。
(六)严肃组织纪律。明确有关部门、企业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对违反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不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部门或企业,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