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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关于完善我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4-01-29 来源:提案委员会

  民进湖南省委 

    

  我省农业生产用地普遍规模较小,分布零散,效益低下,加之土地抛荒等现象,给粮食安全带来巨大压力。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试图走出一条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路子。 

  一、我省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现状及意义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试行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农地属性、不改变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推行的,其基本做法是:由政府出资在乡镇(或县一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有限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信托公司,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政府的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流转带来的效益是显著的。 

  一是现代农业得到快速发展。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有助于形成符合当地生产条件的特色产业集群。 

  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农民增加了工资性收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租金收入和扶贫、农业等政府补贴收入。 

  三是带动了资本下乡。银行资本、企业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带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 

  四是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农业技术推广速度加快,生产成本比分散经营的农户明显降低。 

  五是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农技、农机、畜牧水产、劳务、经管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服务公司、生产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辅助的服务体系。 

  六是促进了基层干部作风建设,政风、村风、民风得到了明显改善 

  二、我省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风险防范问题。首先是政策性风险,在现行的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中,信托机构设置的合法性和公司人员的组成存在争议,潜在风险较大。其次是经营性风险,包括信托公司收益来源不稳定,信托收益少;信托公司投融资功能未充分发挥,公司注册资金少,抵押贷款能力不足;信托公司实际运行中并未按制度向承租户收取风险保证金,公司费用不具有可持续性,政府承担隐性风险大。企业大面积租用耕地后,出于趋利本性,导致农业生产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带来粮食安全问题,并对耕地保护造成压力。此外还有农业经营企业(大户)经营管理不善和市场波动风险等。 

  二是政府主导的可持续问题。因各方面制度不够完善,增加了政府的责任和压力,同时农民收益(实物收益)与市场接轨而未与流转方(承租方)经济效益挂钩,利益分配不存在弹性,隐患较大,政府和企业承担风险较大。 

  三是土地信托流转升级换代难度大。譬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之后仍无法抵押贷款,农民积极性不高;确权颁证所需大量资金基层政府难以承担;农户间私自流转导致利益分配不均从而引发矛盾纠纷;部分地区的“两田制”使土地信托流转存在一定的障碍;土地租赁价格逐年攀升导致流转成本不断上升;种养大户(企业)因管理跟不上,继续参与流转的意愿不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缺乏法律保障等。 

  四是山区土地信托流转存在瓶颈。体现在:(1)地形限制。山区土地相对分散,地势落差大,土壤贫瘠,交通闭塞,农业基础薄弱,招商难度大;(2)期限过长。山区以山林、荒山、鞍田、抛荒地流转土地为主,经营以药材、茶园为主,流转时间较长。(3)林权涉及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林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 

  三、完善我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一批关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政策、法规,规范信托公司、农民和经营企业(大户)的行为,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主体、产权性质,明晰各自的责、权、利,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流转受让方以及土地信托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原则和程序、流转期限和流转合同、流转权的保护、争端解决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2、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农业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农业。规范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覆盖范围,将茶叶、蔬菜等品种纳入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鼓励工商企业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进行服务,建议我省尽快出台工商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审批办法,尤其要防控出现更大规模的土地抛荒行为。 

  3、落实确权颁证。为广大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提供有效的法律凭证,实现土地的有偿有序流转。 

  4、健全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流转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建立长期流转合同租金浮动机制、对土地流转后土地信托组织、承包大户进行跟踪监管、建立相应的土地纠纷调解制度等形式,逐步培育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5、建立评价机制。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等因地制宜原则,严格项目把关,防止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变相进行房地产等开发,严禁流转土地非农化,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6、推进山地流转。严格按照“自愿互利、责任明确、注重效益、产业导向”原则,有效整合涉农资金,大力推进山区土地信托流转,发展山区特色农业,促进生态旅游,改善落后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