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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公安机关 执法执勤用车保障的建议
关于加强基层公安机关
执法执勤用车保障的建议
罗可大
当前,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正在全面实施推进,省直机关第一批公车改革已基本到位,全省各市州、县级党政机关在201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公车改革工作。从重要性来说,搞好公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需要,是一件深受人民群众欢迎、拥护的大好事,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同样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如期完成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从特殊性来看,公安机关担负着维稳处突、侦破打击、防爆反恐、巡逻防控、交通安全监管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任务,并且在当前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的严峻形势下,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区基层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更加繁重,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
按照这次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各市州及县级公安机关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在原核定的编制基础上,根据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一线执法执勤用车岗位等因素,总体上分别按照60%、70%比例保留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区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执勤保障上将会面临更大的供需矛盾,尤其是在应对治安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等紧急情况面前,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困难和问题。
对照这次公车改革的标准和要求,县区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执勤用车保障上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现有的执法执勤车辆配备难以从容应对新的局面。如,邵阳市双清区广场派出所,共有干警编制30人,配备执法执勤用车3台,10人1台车,年平均出警3000余次,办理刑事案件540余起,治安案件570余起,平均每天出警8至10次,加之报警点位置和时间的不确定性,警情复杂,现有执法执勤用车很难保障正常巡逻、办案及接处警任务,一方面繁重的工作任务与警力不足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因执法执勤车辆不够导致有限的警力难以发挥作用。二是人车比例严重失调,公安机关越来越难以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平江县公安局为例,该局现有民警524人,协(辅)警450人,共有执法执勤部门38个,现核编的公务用车79辆,如车改后按70%保留执法执勤用车仅为56辆,将是平均9.35名民警配备1辆执法执勤用车,与其担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实际需求相差甚远。三是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太低,越来越影响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率。一些偏远山区如湘西自治州、怀化、张家界等线长面广、路况复杂,亟需提高车辆配置标准,特别是配置大排量、高底盘的越野车,便于及时到达案发地,或顺利执行围追堵截工作。同时,禁毒、国保、技侦、经侦等特殊警种在办案、追捕、跟踪等工作中,往往也需要部分高档次、大排量车型与工作实际相匹配,同时避免暴露身份、做好掩护工作。四是公安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的装备属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执法执勤车辆既是交通工具,又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装备,与工人的机器和农民的农具一样重要,维稳处突、侦查办案、调查取证、巡逻处警、数据采集等工作无车辆作支撑,各项任务都无法完成,相对交通工具而言其基本装备的属性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应充分考虑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结合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保障。为此,建议:
1.高度重视,加强全面调研。公安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作为执法执勤的重要工具,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必要保障,尤其是应对治安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分子等紧急情况时,更需要有基本的、及时的、高质量的用车保障。尤其是,在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供需矛盾已经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保障给予高度重视,当作一个重要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着力研究解决面临的困难,以顺应公安机关工作发展之所需。因车改是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议由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等组成联合调研组,重点就县区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问题开展一次全面调研,就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解决,同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提请中央相关部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强基层执法执勤用车保障。
2.区别对待,保障基层一线。公安机关是执法执勤行政机关,主要是组织实施公安保卫工作,担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职能,这决定了其执法执勤用车与一般公务用车有很大的区别,在这次公务用车改革中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应充分考虑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单独制定出台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城区公安局和县(市)公安机关管辖面积大,人口多,治安矛盾突出,巡逻防控时间长,处警量大,日常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在用车保障上要切实向基层一线倾斜,城区公安机关和县(市)公安机关在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上都按不低于70%来执行。
3.适应需要,提高配备标准。2011年财政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县级公安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按3至5人1辆的配备标准核定,建议在这次公安机关公车改革中参照这个标准施行,并研究解决执法执勤车辆配置标准,可以考虑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按照1.8L、18万元标准执行,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大排量、高底盘的越野车。
4.统筹考虑,解决遗留问题。据了解,在2012年公安机关公车专项整治核定车辆编制过程中,一部分区县未按《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人数核定编制,而是按实有车辆数核定编制,导致车辆编制数偏少;一部分区县未将交警的车辆数汇总上报,导致交警的执法执勤用车无编制;还有部分区县没有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同时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规定,辅警与民警比例应达到1:1,但相关部门在制定车辆配备标准时未考虑到各地公安工作中辅警的乘坐要求。建议在这次公安机关用车改革中,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推动解决上次公车整治中存在的这些遗留问题,按财政部和公安部规定的人数,将交警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辅警用车等统筹起来考虑,重新核定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加强车辆管理,建立基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和交通工具保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