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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及执行期限的建议
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及执行期限的建议
翟玉华
审限问题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的主题,也是及时审判各类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各法院内部文件对诉讼案件审限及执行期限均有明确规定,对案件逾期未结的报批程序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3年又部署了进一步清理超审限案件的专项活动。但是,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超审时限问题依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是案件普遍拖延,而且个别的非常严重。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下属的岳塘区法院在湖南希唯学校的执行异议案件中久拖不决,对拍卖后剩余的财产不依法退还给被执行人,从2010年拍卖到现在已经5年过去了,至今仍没有裁定下来。又如,常德中院和其下属的石门县法院办理的林新宝与华厦公司、石门国土局之间的土地拍卖纠纷案件从2005年到今已经10年了,问题还没有解决。从程序上看,存在的问题是延长审理期限不告知或不及时告知当事人,致使当事人不知道案子到底什么时候能有结果,没有任何可预期性。三是由于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一些法官在办案中又出现了“久调不决”的现象。甚至民事诉讼的审限将至,承办法官要求当事人(不管其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出具调解申请书,以此应付法律关于审限的严格规定。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审理期限、财产和证据保全期限、以及执行期限,不严格执行,将会带来很大的危害。首先,它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果对法律都不执行,那么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产生非常坏的示范效应。这意味着国家对当事人打了“白条”,言而无信,损害了国家信用和法制权威。其次,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当事人将案子起诉到法院,就是想通过司法这最后一道屏障来尽快解决问题,但案件的拖延会给当事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再次,它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不严格依法审判,在事实上,从实体权利到时间效率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就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案件逾期审、执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与执行。因为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相对一方当事人想方设法会利用法律的空间拖延案件。二是办案人业务水平低、能力差的原因。有些案件确实复杂,办案人员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案件难以做出决定。三是领导的干扰。这里除了案外领导的干扰外,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盛行的案件审批制度也是导致案件拖延的重要原因。很多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已经拿出了意见,但领导有不同看法,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决定。四是办案人员的人为拖延。个别办案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或者已调解为借口人为拖延案件。总之,人民法院不依法定期限办结案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公害之一,必须予以重视,并尽快得到解决。为此,建议:
第一,全省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尤其是湖南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性和重要性。在不断加强审限意识,严格审限责任制及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着重从源头上加强预防管理措施,实现从“不得超审限”向“预防超审限”的管理目标转化。
第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的规定,并出台相关措施,要求下级法院严格按程序办案。首先,改革法院的案件审批制度,切实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谁办案谁负责”的精神。其次,建议法院在对诉讼及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公示案件的法定审、执期限及法院承诺的审、执期限,以及逾期审、执的救济途径与方式;再次,建议案件逾期未审、执时,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将延期审批情况与延期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最后,建议将调解工作有机地融入审判流程管理。 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在案件立案时就组织双方做好调解工作,确定一个调解期限,调解不成,及时进入审判程序,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停留时间过长,避免借调解之名,拖延审理期限。
第三,加强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各级法院应当健全常规的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无故拖延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追究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