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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6-01-26]    来源:

  关于全面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

  扶助机制的建议

  苏健全

  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近40年,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进入老龄化。调查显示,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意外夭亡而成为空巢家庭比例在连年上涨,因为子女病残生活面临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也越来越多。据统计,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约已上百万,我省49周岁以上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也已达41118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达27243人、伤残13875人,有数据显示近几年来这类人群还在以每年15%左右的速度增加。这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承受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为了关心这类特殊群体,解决这个必须面对课题,2007年8月,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我省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扶助力度也在逐步加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扶助意识在降低。现在提倡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孩了,有一种声音就是对于过去的独生子女可以不给予必要的帮助了,而且正在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据称甚至删去了失独家庭扶助条款。

  二是扶助项目不完善。目前,对于生活极度贫困、重病缠身的家庭,扶助金还不够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他们还需要“一次性补贴”、“失独基金”等项目的帮助,同时也需要相应的心理辅导措施和联系沟通应对机制。

  三是扶助力量太单一。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的帮扶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主体单一,力量单薄。

  四是扶助政策不统一。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了一些不同的政策,扶助标准低的、措施少的,扶助对象心理上便觉得不公平,提出更多诉求。如目前我省长沙、怀化等地已实行独生子女死亡当年享受抚慰金制度,其他地市失独家庭也据此提出了这一要求。

  五是扶助年龄有限制。对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已纳入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但对49周岁以下的这类人群的帮扶目前还没有具体扶助制度。经了解,这将导致60%以上对象由于年龄原因享受不了扶助政策。

  现在全国独生子女家庭有1.5亿户,占三分之一强,比重很大,涉及的人很多,如果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各级各部门不仅不应该不管不顾,反而应该全面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体系,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扶助力度,这是顺应民心、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修改完善,根据我省实际,建议如下:

  1、完善扶助金调整机制。由省政府出台统一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和帮扶措施,明确各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帮扶职责和负担比例,各地不另外出台扶助政策,统一执行省定扶助金金额标准和帮扶措施;同时,扶助标准应与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等挂钩,建立扶助标准调整机制,确保扶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提高,避免辅助标准过低或者无原则盲目确定高标准。

  2、建立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保险机制。各级政府财政负责,为所有独生子女家庭缴纳意外保险。一旦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保险公司可以马上为其家庭发放一次性赔偿慰藉金,有效缓解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使受伤害家庭在第一时间就能感到政府的关心和温暖,树立生活信心,保持社会稳定。

  3、建立养老保障扶助机制。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发放护理补贴等。

  4、建立医疗保障救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独生子女发生重病的,适当给予医疗补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提供便利就医条件;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建立精神关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生协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负责或协助处理后事,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6、建立帮扶联系人制度。街道社区要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纳入社区特殊人群监护范围,建立档案信息平台,实行一对一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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