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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丧葬抚恤待遇政策的建议
关于规范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丧葬抚恤待遇政策的建议
陈位明
现行丧葬抚恤政策造成了各身份类别人员享受待遇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放标准不统一。按照现行政策,2015年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按照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可领到的丧葬抚恤费分别为:(1)企业职工在4.5万元左右;(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调整工资标准前)约12万左右;(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调整工资标准前)根据其生前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标准计算,普遍低于企业职工标准。如:常德市某事业单位一名高技工,女性,1965年2月出生,2015年3月退休,31年工龄,其每月退休待遇为:岗位工资615元、等级工资530元、津补贴1502元,合计2647元。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只发放其1145元基本养老金,若按此标准计算死亡之后领取的丧葬抚恤费为7000+1145*20=29900元,远远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标准。可见,现行丧葬抚恤政策很不统一、不公平。二是支付渠道不一致。企业职工丧葬抚恤费已明确在社保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过去没有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死亡后丧葬抚恤费不能从基金中支付,机关及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同级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单位予以保障,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若因单位资金缺乏将造成无力负担,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还可能享受不到这一待遇。
为规范我省各身份类别人员死亡后享受丧葬抚恤金待遇,我们建议:一是建立统一的丧葬抚恤政策及标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身份类别虽然有不同,但他们对社会作出的贡献都是一样的。当前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化解“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丧葬抚恤金,理应实行“并轨”,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二是明确统一的丧葬抚恤费支付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建议省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时,应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从基金中支付,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渠道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