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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入第三方对司法质量和执法过程进行科学评估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6-01-26]    来源:

 关于引入第三方

对司法质量和执法过程进行科学评估的建议

贝先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曙目的成就,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如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不规范、同案不同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落实;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时有发生;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等等。究其原因,除了“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以外,还有以下原因:一是司法机关的案件质量和执法过程公开性不够。个别案件存在暗箱操作,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未构建科学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机制。司法机关对本系统的案件质量和执法过程基本上都是以本系统监督为主,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格局,没有设置由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司法机关的案件质量和执法过程依法监督和参与的监督体系和机制。2016122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落实办案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因此,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构建对司法机关的案件质量和执法过程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已刻不容缓。上海等发达地区已在司法作风、司法公信力、执行工作等方面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进行了一些探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因为这种评估除个别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具体或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等敏感案件可以将监督程序前移以外,其他主要侧重于“事后评估”,评估的形式既有对个案的评查,也有对执法过程的“回放”评估。主要是对司法部门整体工作状况的一种评估,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对个案的依法处理。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从根本上打破了“自拉自唱”的格局,“第三方”以“旁观者”的身份发出“真声音”、找出“真问题”。从而达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为此,特建议:引入第三方对司法质量和执法过程实施科学评估。

一、评估机构由同级党委政法委组建、组织开展工作、进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评估机构对同级政法委负责。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这既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是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和政治优势,也是政法工作不可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评估机构专家库由法学专家、同级人民监督员、两会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和异地退休司法人员、异地注册执业律师等组成。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若干个评估小组。评估人员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任,设定与之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年龄、工作经历及任职地等要求,确保评估人员的“独立第三方”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依法回避以及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的要求。评估人员实行任期制,五年为一届,实行动态管理,届中可增补,对不合格的评估人员届中也可解聘。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每次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即每次开展评估工作前,在符合条件的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本次评估小组的评估人员。

三、评估工作以常态化方式进行。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结果由同级政法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作为该单位执法质量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和每年“两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必附材料。2016122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等案件的评估工作。此类案件的评估由上级政法委组织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单独进行。

   五、评估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单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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