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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的
建 议
提案人:胡昕若
城乡低收入人群身体健康状况偏低,对医疗服务具有更迫切的需求,然而低收入人群的医疗保障又恰恰是最低的,如何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努力。如宁远县现有低收入对象10.7万人,其中城乡低保对象7.9万余人,五保供养对象7000余人,百岁老人36人,孤儿1100余人。2008年该县试点“五位一体”医疗救助模式,2009年全面推行,2011年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开始县乡两级实行“零支付”制度,2012年救助标准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2013年开始试行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直肠癌、结肠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脑梗死、人体器官移植、脑瘫等32种疾病重特大疾病救助,基本实现了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但在实际操作中也还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一是医疗救助资金缺口大,支付压力大。该县是从2005年开始开展医疗救助,县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然对城乡医疗救助加大投入,2013年县财政本级配套资金从2012年的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人均配套2.3元/人),2014又提高到300万元(人均配套3.46元/人),远超上级要求财政配套172万(人均1-2元的标准配套);而近三年上级拨入资金:2011年1166万元、2012年1125万元、2013年1114万元,并没有随着救助标准提高、救助面扩大而增加。到目前为止,该县医疗救助资金出现严重缺口,2015年一至三季度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金932万元,2014年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尿毒症患者医疗救助金490万元,还有2015年尿毒症患者的医疗救助金将达600万元, 2015年全年缺口近2000万元。二是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太少。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只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直肠癌、结肠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脑梗死、人体器官移植、脑瘫等11种疾病,而现在各类癌症、重大慢性病种类繁多,患者支出费用高,而现行政策规定年限额救助5000元,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极为普遍。三是日常门诊救助效果不明显。按现行政策发放日常门诊救助标准100元/年/人,发放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百岁老人,100元只够一次重感冒支出,且前三类对象已实行住院救助“零支付”,因此日常门诊救助金量少、面小,没有明显的救助效果。四是医前救助难以开展。特大疾病日常门诊救助原是准备为医前救助而开展,而现行政策特大疾病救助标准为1000元,在现在高额的医疗费用下,1000元连在县级医院都不足以治疗,更何况到市、省级医院去治疗了。
为解决以上困难,特建议,拓宽医疗救助资金收入渠道,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对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实行政策兜底。一是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新农村合保险由财政全额承担,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不低于80%,新补助后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民政进行补助。二是农村低保户。实行三级保障,新农合按政策报帐;购买大病保险,在新农合基本医疗报帐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按大病保险补偿政策进行报帐;民政医疗救助,新农合基本医疗报帐、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部分,按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进行报帐。三是贫困重病患者医疗保障。希望在目前省定的36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再扩大贫困患者重大疾病的种类,提高报账比例,其报帐比例不低于80%。对贫困重病患者,在进行“新农合基本医疗报帐、大病报帐、民政医疗救助报帐”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达到再次补偿标准的,新农合可再次进行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