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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药事服务费,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避免医药分家后药学事业萎缩及促进药剂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关于“增设药事服务费,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以避免医药分家后药学事业萎缩及促进药剂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王云华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行动的有序推进下,各项有力措施正在不断落实,在“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方面,行政管理、医院与患者等各方已经达成共识,就是进一步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由于没有了收入来源,那么药剂人员将何处何从?他们的出路可能存在以下几条途径:
1、医院将药剂科(药房)整体委托第三方管理:
由于药剂科没有收入来源,有的医院院长认为它将成为医院的“累赘”,拟将整个药剂科(药房)全部委托商业公司托管。但这种方式存在如下的诸多弊端:
(1) 药剂科(药房)整体委托第三方管理目前在各国尚无先例,即使在发达国家,医院虽不设门诊药房,但药剂科(药房)作为医疗体系的重要部门行使着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重要使命,从未被委托和允许商业化。而且这种模式经过实践已经证明不能确保医疗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更为麻烦的是一旦用药出现问题,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公众的利益保证将更加困难。我国江苏等地的药剂科(药房)托管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也证明了这一点。
(2)药品质量和临床药品供应得不到保障 众所周知,医药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不愿经营利润少或无利润的药品。如果托管,医院药品供应将不能保障,而且药品从公司进入药库直到药房都是公司一手操纵,在缺乏院方监管的情况下无法保证药品质量,容易出现漏洞。
(3) 不利于药师队伍的长足发展 现代医疗工作模式是一个团队工作的模式,只有医、药、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协同工作,发挥各自的专业技术,承担各自相应职责,才能保证医疗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药师在药品质量监督、处方和医嘱审核、药物治疗方案制定、特殊药品管理、不良反应监测、患者用药咨询和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药师的培养需要高等药学教育和较长时间的实践。这种托管方式实际上就是医药批发企业委派一些人员管理药剂科的工作。如此,多年来国家培养的药师将失去其作用,药师队伍也会土崩瓦解,国家相关政策方针和业务培训难以贯彻落实,使药剂科(药房)失去了在医院工作中应有的功能和职责。
(4)不合理用药问题不会解决,药品使用量不会降低,国家和公众得不到真正的实惠药师是合理用药的贯彻者、实施者和监督者,是安全合理用药的最后一道守门神。政府为了让老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如将药品加成取消,表面看,药价确实降低了,但如将药剂科(药房)托管,医院与药房在形式上的确分离了,医药代表不再直接跟医院发生联系,却因为利益关系仍然存在,且托管单位拥有经营权后更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药品经营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依附在药品利益链的组成有所变化,从“医药代表-医院-医师”转化为“医药代表-医药公司-医师”。由于失去医院和药师的有效监管,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师三方联手,“回扣”将更加盛行,不合理用药问题将可能更加严重,药品使用量将会不降反升。
2、药房完全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走向社会化:药房完全社会化不仅存在“医院将药剂科(药房)整体委托第三方管理”模式的所有弊端,而且由于药价由市场调节,价格与药品质量缺乏医院、政府的有效监管等将会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3、增设药事服务费,让药剂科在医院、政府、社会多方监督下运作。由于前二种管理方式无法避免的问题,建议政府采纳第三种建议。
建议一:建议增设药事服务费,以避免医药分家后药学事业萎缩。增设药事服务费理由如下:
1、中央宏观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下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其中药事服务费首次在医改中提出。
2、增设药事服务费,符合国际惯例: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是因为药师在保障合理用药、用药安全、节约医药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美国的研究表明临床药师的干预使平均住院日减少,住院死亡率降低,同时降低医疗费用,美国公众也认为药师是最值得信赖的药学信息来源。药师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增设药事服务费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值得期待的重要举措;
3、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
药师是医疗团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药师服务支付报酬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普遍作法。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可体现药师劳动的技术价值和药师职业的社会价值,有利于调动药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药师作为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保障的重要作用,对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真正落实医改增进人民健康水平的终极目标,实现医改预期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余晖所说,对于患者和国家,虽然表面上看增加了几元钱的药事费支出,但却大大减轻了医院以往多开药、开高价药带来的负担。在医药分家、取消药品加成的大背景下,增设药事服务费有利用防止药剂事业出现萎缩。
建议二:进一步统一认识与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药剂行业规范发展:
1、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认识,正确理解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和内涵
作为国家医疗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同的部门和地方对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内涵及作用有着不同的理解,而且现今一些观念和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甚至导致严重的误解,如将药事服务费理解为医师处方费等。药事服务费国外一般称为调剂费(dispensingfee),也有称为药师服务费(pharmacist service fee)、药师专业服务费(pharmacist professional fee)。但药事服务费绝不是处方费。处方费是指医师开处方收取的费用,在我国并没有处方费这一收费项目(国际上只有日本既有药事服务费,又有医师处方费),而是包含在支付给医师的挂号费和诊疗费中。药事服务费是药师提供药学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参与制定治疗方案、审核处方、调配普通处方以及肠外营养制剂、化疗药物等特殊处方,保障用药安全有效而开展的患者用药教育等的费用。
2、加快药师立法步伐,建立药师管理制度
国家及政府部门应尽快出台药师法,明确药师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从法律层面保障药师的社会地位,并为落实药事服务费提供法律依据。
收取药事服务费可使医院药师通过技术服务实现自身价值,不但有利于提高药师业务素质和科研水平,而且有利于通过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以及患者用药教育,保障用药安全有效,降低治疗成本。
3、尽快确定基本药学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考核标准
为了使药事服务费能顺利落实,我省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规范的药学服务指南,明确药师收取药事服务费所应提供的基本药学服务内容,并设定考核标准,对每项服务进行量化,这一点希望我省先行先试(因我省已执行医药分家与取消了药品加成)。
4、政府应加强对药剂科(药房)建设的投入,提高药师业务能力,真正发挥药师作用
政府应加强针对药学技术人员的教育投入和针对药学服务技能发展的扶植力度,确保药师履行其职责的技术和技能。
总之,尽快落实药事服务费是将隐含在药品加成中的药师技术价值剥离出来,药师的技术价值将得到具体的体现和量化;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尽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的精神,在推进医药分家,取消药品加成的进程中,同步着力推进药事服务费政策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