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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良玉委员的发言——加强我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也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我省高度重视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采取积极措施,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明显上升。截至2015年三季度,我省共有建筑业从业人员173.24万人,其中现场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据省安监局通报显示,我省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事故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成为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三大高发行业。因此,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意义重大。今年,我会对长沙、衡阳、湘潭、岳阳、常德、张家界、益阳、郴州、娄底等9个市州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共调查建筑业企业3588家,在建施工项目2003个,涉及建筑业农民工42.8万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参保覆盖率不高、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具体体现在:
1非法用工参保难。我会调查的42.8万名农民工中,有31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72.43%,参保率有较大提升。但部分建筑企业和建筑项目存在着大量被非法包工队雇佣的农民工。在这种非法雇佣关系中,劳资双方没有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在责、权、利上没有任何约束,形成了农民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老板想要就要、不想要就辞掉的无序用工管理状态,基本没有为农民工购买保险,被非法雇佣的农民工成为了工伤保险覆盖的盲区。这些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医疗等费用需由“包工头”赔付,不少“包工头”选择一走了之,致使赔偿无从落实。
2维权意识提升难。企业方面,一些企业认为农民工流动性大,不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意义不大而且会增加企业成本,甚至有部分企业将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农民工工资挂钩,减少农民工的工资额,来弥补企业工伤保险费支出。农民工自身方面,建筑业农民工大多数来源于经济欠发达的边远贫困地区,自身家庭负担比较重,迫切需要收入来养家糊口,法律意识、保险意识、维权意识都比较淡薄,对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与否不关心,认为签劳动合同限制自身自由,办理工伤保险降低了工资,影响了收入,不愿参保。
3制度规定落实难。人社部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筑企业用工非常复杂,既有劳务分包公司,又有劳务派遣公司,还有民间包工头,建筑工地农民工随项目、工种和工期聚集,流动性大,组织化程度低,这种层层分包的行业经营模式和用工的多重灵活性给核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造成了很大困难。往往是正规总包企业缴纳了一定工伤保险费用取得了施工许可,但没有落实到各级分包商尤其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头上,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农民工个体身上,虽然国家制订有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完全落实尚有难度,为工伤维权埋下了隐患。
4理赔兑现到位难。现行理赔兑现规定与农民工的主观诉求有差距。第一,建筑项目工期和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难以吻合。建筑项目一般都有工期,长则3-5年,短则不足1年。而工伤保险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短则1年,长则2年。工期和停工留薪期存在时间错位、难以吻合的问题。如果工人在项目的中后期受伤,停工留薪期还没有结束,但工期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的落实就成为问题,农民工的后期工伤待遇难以保障。第二,由于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且与申请工伤赔偿情况挂钩,导致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既不愿因申请工伤赔偿而提高企业的保险费率,又担心被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查处,也不想为工伤赔付耗费更多人力财力,往往主张劳务分包单位与建筑工人“私了”。第三,工伤理赔程序较复杂。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待遇需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劳动终裁三个阶段,有的需要半年甚至一年时间,期间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有时还需自己垫付,部分农民工因为时间与经济成本过高而放弃工伤维权主张,被迫同意与用人单位“工伤私了”。第四,企业承担的责任与利益保障不对等,缴费与赔付脱节,总承包单位每年花费大量资金购买保险,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有的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件时,因为投保的名义受益人(劳务公司)和目标受益人(劳务工人)不是同一主体,导致受益人无法落实到具体的劳务工人个人头上,劳务工人无法享受保险带来的安全保障。
建筑业作为湖南经济的支柱产业,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筑行业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为工伤待遇得不到落实而造成的建筑工人维权事件不断出现。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扩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建议:
1提高安全意识,大力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面向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大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工伤预防宣传,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力度,举办职业健康安全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与防护能力、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面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企业遵法、守法意识,自觉履行劳动保护、工伤参保等相关法定义务”的培训,并督促各企业按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抓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2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制度。一是建议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建筑施工企业自觉抓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二是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和参保职工管理办法,为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更便捷的参保流程,建立更有效的动态实名制管理办法。比如,工伤保险缴费方式可改由一个企业主体承担变为多个企业主体承担,每个农民工建立一个工伤保险账户,不同的雇佣单位都可以把工伤保险缴费按比例打入农民工个人专户。三是完善建筑行业工伤待遇支付政策,建立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待遇支付流程,对于事故简单、责任清晰的工伤事故可以优先赔付、快速赔付。
3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高效推进工作机制。一是落实好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完善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同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推动、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社、安监、住建、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督查,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纠正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努力实现工伤保险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全覆盖,促进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健全农民工工伤参保、处理、维权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各级建筑业工伤鉴定专业委员会,吸纳人社、住建、安监、卫生、工会、医疗行业等相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与,推动工伤事故的公开、公正、公平处理。建立建筑业工伤电子档案中心,争取在救治、医疗、鉴定、康复、赔付等工伤处理各个环节,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控和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