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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时间:[2017-01-13]    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根据

  村民自治普遍存在“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重合、农村集体资产“大家共有、人人无份”、城乡二元结构壁垒等现状。对我省即将启动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建“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相互分离和独立运转的乡村治理模式。目前,村(社区)民委员会同时具有“基层自治组织”、“ 村(社区)公共组织”、“村集体经济经营组织”三种属性,村(社区)民委员会既是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又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弊端有三:一是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出现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甚至村支书、村主任个人把持进行垄断型管理并为个人或小团体牟取私利;二是村支书、村主任等村(社区)公共职位也因此被附加上可观的经济利益,从而在村(社区)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舞弊、黑社会参与、家族派系斗争甚至形成大规模恶性社会不稳定事件;三是容易造成村民委员会产生重经营获利轻管理服务的情况,从而导致村(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弱化以及村(社区)民委员会运行的畸形化,产生村(社区)集体经济“绑架”村民委员会甚至村党支部的现象。基于此,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中,应将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村(社区)“两委”严格区分开来。村(社区)民选举产生热心公益、勤恳负责、群众威信高的村民担任村委会主任,让他专注于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发展村(社区)公益事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并成立村(社区)集体经济合作社和土地合作社作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股权、股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能够洞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把握市场机遇创造经济利润的经济能人管理村(社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现代企业“公司化”模式,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运行管理,从而更好地盘活村集体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为村民谋取更多的福利。这样,既理顺了村(社区)的“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的关系,又深化和拓展了乡村治理模式的基层民主实践。

  二、实施“股改”,将现行“大家共有、人人无份”的所有制形式改为“股份制”。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都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管理经营,其弊端有三:一是权属不清、公产私用。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数额不清、受益权不明,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扭曲了村集体组织的职能;二是村民缺乏自主选择支配权。由于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难以确定,无法将自身所属的份额从村集体中剥离出来,从而使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产权“虚化”而形成“大家共有、人人无份”的所有制形式;三是农村集体资产也被牢牢地捆绑固化而不能有效进入市场交易,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障碍。股权改革简称“股改”,就是将每个村民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确定。这样,农民不仅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份额,也保障了农民可以通过合法经营活动获取其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收益的权利。农民既可以将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保留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农民进行监督并获得分红,也可以将自己所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股权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流动转让,由此既不会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属性,也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创造了条件。通过“股改”,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农村集体资产还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交易活动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推动农业资本和农村财富的合理流动、市场化流动,实现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共赢。

  三、 深化“户籍改革”,构建“户产分开”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模式。

  我国一直存在“城市”与“乡村”在公共服务供给、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随着近年来城乡间发展速度的不同而越拉越大。通过“户籍改革”实现“户产分开”,让农民自由选择保留农村户口还是转为城市户口,如转为城市户口并不影响农民原先所享有的土地等村集体资产的受益权,也同样可以享受国家各项惠农支农政策补贴;这样就打破了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异,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了制度基础。通过“股改”,让农村集体资产可以像城市工商业资本那样进入市场经营获益实现增值,为打破进城农民“生活上已经是市民,身份上仍然是农民”的制度性不公平,为所有居民自由流动并得到公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创造条件。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打破村域界限,提高农业集体资产的市场竞争力。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虽然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从而通过灵活就业解放了剩余劳动力,但以家户为单位的小生产由于其规模小、资金少、实力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以低价进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因此,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是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让农业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所在。基于此,可在每个村进行完清产核资和股权分配后,打破村域界限,联村建立规模更大、资源更丰富、聚合度更高的集体经济合作联社,从而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实力,提高农业集体资产的市场竞争力。

  提 案 人:贝先明 界别: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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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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